近日,创云国际电信中国大陆公司深圳创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电信达成合作,正式开始开展中国大陆地区的IDC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包括服务器租用、服务器托管、机柜租用、大带宽业务、虚拟化服务。
针对中国大陆业务,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许多用户表示不理解,不愿意配合。就此事,创云数据说明如下:
创云数据目前所需要登记的信息如下:韩国、香港等海外产品用户如实登记个人联系手机号,中国大陆产品用户根据中国电信等机房运营商要求登记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通讯地址
创云数据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是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文件通知。依照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行的。
详情请看工信部相关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14/c5345009/content.html
在《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
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同样,我国三大运营商实行手机号强制实名制,也是根据新法律规定进行的。
那么创云数据不用客户进行身份实名制,会怎么样呢?在《网络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有如下法律规定: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许多客户担心的,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第四章有如下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针对运营商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网络安全法》也给出了相关处罚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创云数据声明,创云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同样也需要用户依法配合进行身份信息登记。